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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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9-9

上海: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管理

  1、各有关单位应保证设计环节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

  3、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确保符合要求。

  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将协助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每半年一次对项目进行检查。

  二、加强示范项目的动态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对示范项目面积、技术,或技术支撑单位等内容需要作变更的,应及时上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2、市市场管理总站对项目变更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级单位批准,经批准同意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变更信息表,并重新编写申请报告。必要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有关专家重新评审。

  3、示范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先进行预验收,及时通知市市场管理总站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定检测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4、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市建设交通委复核。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补助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

  1、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购买、安装相关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帐核算,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四、加强对示范项目工程现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掌握示范项目的工程进度,并于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分两次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2、市市场管理总站将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后于每年5月7日、11月7日前,分两次向市建设交通委等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市市场管理总站对示范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视情况,还将委托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

  五、积极做好示范项目的总结与推广

  1、做好经验总结,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如设计、施工、验收、竣工方面的标准、工法、图集等。同时,应特别进一步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在上海地区的适用情况。

  2、结合本市实际,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机制、激励政策等加以研究。结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能效测评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等工作,加以推广和实施。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