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进入“全”审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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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4
 

 

    
     本报讯(通讯员 王放)今后,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将全部纳入审计范围。上月底,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党委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都将接受审计监督。其中,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条例》规定,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派驻审计人员,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也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中若发现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和个人,骗取资金的,依法追回,并处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3年之内,不能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条例》还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机关将应缴纳的款项缴入国库存或财政专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审计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审计机关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果被审计单位拒不按规定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