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调整安全生产措施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发文调整安全生产措施费。全文如下: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13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切实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于执行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按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安全生产措施费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按下表调整(单位:%)
工程项目 | 建筑 | 通用设 备安装 | 市政 | 装饰 | 园林 绿化 | 修缮 |
基本费率 | 1.29 | 1.05 | 1.05 | 0.64 | 0.64 | 0.64 |
现场评价费率 | 0.85 | 0.71 | 0.71 | 0.43 | 0.43 | 0.43 |
合 计 | 2.14 | 1.76 | 1.76 | 1.07 | 1.07 | 1.07 |
二、施工现场按照《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黑建安[2009]46号)要求,配置了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03%。
三、施工现场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03%。
四、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