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发布了2010年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甘建价[2010]57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工程建设计价中的作用,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工程建设计价中的作用,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订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制定和发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共享提供电子数据标准。
(三)构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四)发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第六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及政策文件。
(二)制订本市(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发展计划。
(三)制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办法,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收集、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指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联络人员。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计价依据类信息、指标指数类信息和政务类信息。
(一)计价依据类信息包括:
1.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
4.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
5.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
6.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7.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及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格。
(二)指标指数类信息包括: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竣工结算的造价数据信息及一定时期建设工程造价变化信息。
(三)政务类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政许可、造价管理工作动态等信息。
第八条 计价依据类信息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格信息,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指标指数类信息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 政务类信息由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管理权限发布。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类信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数据标准的规定收集、整理并上报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实行信息员负责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应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信息员应对其收集、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员的统一管理。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椐有关要求聘用信息员并负责日常管理,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信息化应用技能作为确定信息员上岗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员信息化知识、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的开发应执行相关标准,生成的造价成果文件应满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数据格式要求,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共享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地区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入网实行会员制,可自愿加入或退出,可享受信息网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信息网会员自觉履行入网协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