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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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一月七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新建造[20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规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设备。

    二、备案机关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划分,负责受理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三、备案程序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竣工结算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后,由发包人填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竣工结算报告、结算资料(附电子文档);

     2、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财政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的,应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3、发、承包双方签章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中加盖备案章;备案资料不齐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补正通知。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发现竣工结算文件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潍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抄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工程竣工验收主管部门。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定制,在新疆建设网和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

    六、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备案,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登记表。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