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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1-5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工作动态

 

第19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年12月21日

 




 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研讨会在合肥召开

在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在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研讨会在合肥召开

 

    为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促进全国工程造价立法工作的开展,探讨新形势下工程造管理机构的职责定位及如何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切实解决当前造价管理机构面临的问题。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于12月15-16日在安徽合肥市召开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研讨会。部标准定额司宋友春副司长、赵毅明处长,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曾少华所长、胡传海副所长出席会议。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个行业和部分地级市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8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关心的造价立法工作和机构职能发展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对今年造价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研讨了明年的工作。安徽、宁夏、天津、广东、北京、山东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介绍了本地的立法经验。浙江、江西、四川、湖南、武汉、扬州、深圳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造价管理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做了介绍。其他与参会代表积极发言,介绍经验,讨论问题,寻找方法,会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通过这次研讨会,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表示要总结经验,借鉴成果,找准定位,加大宣传,争取各方支持,继续深入推进造价立法工作,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如何在机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重要作用。标准定额司将与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针对会议反映的问题,研究对策,制定工程造价立法工作方案,推进国家造价立法工作开展。

 

 

在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站长: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8月21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我将《条例》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造价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条例》的立法过程

    安徽省于2002年5月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145号省长令),2008年动议将《办法》上升为《条例》。2009年2月《条例》立法纳入省住建厅立法计划,同时草拟报告上报省政府法制办;2010年3月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案,要求加快工程造价立法工作;2011年3月省人大代表再次提出议案,要求加快《条例》出台;后经过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等立项论证,经过多次调研、争取意见,专家审查,2014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条例》。《条例》的发布过程历时6年之久,举全省之力,集国家规定与安徽实践之大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的内容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精神,共设7章,36条。《条例》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为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信息、竣工结算文件异议的行政调解权、监督检查等独立职权;从工程项目立项、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结算阶段的全过程活动进行规范,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完善工程造价的形成机制,落实“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要求;建立了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制度;建立“三备案”制度,强化工程造价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四)《条例》的宣贯执行

    一是组织召开宣贯培训会,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条例》宣传月和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造价杂志,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宣传。二是组织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编写《条例》释义。三是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开发完成“三备案”平台,设立了专户制度,开展了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示范市试点工作。四是开展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当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资源紧缺。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立法的行业和项目多,造价立法的推进难度大。二是工程造价专业性强,法律调整面不宽,广泛性和社会性不强挤进立法大潮不易。三是工程造价缺少上位法,立法内容和条款缺少依据。四是缺乏既懂法律,又懂造价的专业人才。

    三、经验和体会

    (一)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厅法规处;二是省政府法制办;三是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

    (二)立法必要性要紧密结合形势,并能引起广泛关注。如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保证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的需要;国有资金浪费、流失,防止腐败的需要;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判决的需要等。

    (三)做好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特别是在省人大代表审议期间,需做大量专业性的解释和沟通工作。

    (四)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要有打持久战的心里准备。

    (五)借力。请建设系统的人大代表呼吁,提交议案,营造气氛。

 

在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自2008年以来,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持续推进,落实了“三定”方案并解决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基本上建立了全省性的工程造价管理网络,为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和改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和我局机构组成的现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局是省住建厅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前身为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08年12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被列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1名,内设六个科室,工作职责定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工程造价市场政府监管职能以及提供科学工程计价信息和依据的社会服务功能;2010年为适应单位参公管理后履行职能的需要,由造价站改为造价局,工程造价管理行政职能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行业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也为全省各级设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带了个好头并提供了现成的借鉴模式。

    江西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目前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两类事业性单位,除省住建厅下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外,全省110个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75个单位均下设了单独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都明确了管理职能,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都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其它未设立单独机构的地方也都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分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健全了相关的兼管机制。目前全省共有专职在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人员408名,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二、多方协调,争取经费支持

    2009年1月1日,取消定额测定费,我局本着“机构不能散、工作不能垮、事业不能丢、经费有保障”的目标,多方汇报,协商取消收费后有关工作经费的解决办法,得到了省财政厅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解决了我局项目经费。近几年来,省财政设立的工程造价管理业务项目经费每年都列入省财政预算项目,并按比例递增,实行动态管理。

在解决我局工作经费保障的同时,我局还坚持不懈地对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协助他们解决了同级财政全额拨款问题。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要借鉴和学习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加快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独立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保障和支撑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工程造价监管职能的地方行政规章和法规。

    (二)要处理好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国家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相关问题,处理好履行政府委托行业监督职能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被划为公益一类型事业单位过程的职责定位问题,在争取不失去或强化委托行业行政监督职能的同时,拓展对社会和行业提供计价信息和依据的公益服务功能,做到双重职能并举。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和突出工程造价工作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以及新型建筑产业化中心工作中基础保障作用和地位,服务与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继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