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宁建(科)【2018】1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宁建(科)发[2016]16号)调整如下:
一、将我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税金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我区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