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监管“管头管脚” 禁止招标人设定不合理低价 要求竣工后必须限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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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8-4

 

     本报讯(通讯员 关学军)8月1日起,伴随着《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下称《招标办法》)和《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结算办法》)的正式出台,该市从一头一尾开始对工程建设中的“变形走样”行为说“不”。
     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济南市建委出台了《招标办法》,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
     《招标办法》要求,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将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标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招标办法》指出,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收到招标控制价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禁止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济南市建委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从)业资质(格)。
     同一天出台的《结算办法》为工程建设的“完美收关”提供保障。《结算办法》要求建设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否则,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体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时限,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师、造价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
      济南市建委指出,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行为;因造价咨询单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因专业人员过错导致结算不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信用。建设各方在竣工结算备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